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建立实施自然岸线占补制度的通知

日期:12-05  点击:72  属于:通知公告

山东省海洋局

关于建立实施自然岸线占补制度的通知

鲁海发〔2023〕4号

沿海各市海洋主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有自然岸线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977号)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进一步强化海岸线整治修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实施自然岸线占补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占补制度

自然岸线占补是指项目用海用岛范围内涉及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在项目实施后将损害海岸地形地貌、改变海岸自然形态或影响海岸生态功能,导致海岸线类型、位置发生变化(以下简称“占用自然岸线”),要进行岸线整治修复,按要求将人工岸线恢复为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

)自然岸线占补范围

我省管理海域范围内新增用海用岛项目、“已批未填类”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及其他用海用岛项目等开发利用活动,凡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必须落实自然岸线占补。

海岸线类型和位置以2021年省政府批复的海岸线修测成果为准。

)自然岸线占补方式

为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开展的岸线整治修复,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实施,可重点考虑围海养殖等恢复自然岸线、生态恢复岸线潜力的区域

沿海设区、县(市、区)利用本财政资金或社会资本实施岸线整治修复,恢复成的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经认定合格后可统筹用于自然岸线占补。

)自然岸线占补比例

大陆自然岸线实际占比不低于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设区市,新增用海项目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大陆自然岸线实际占比低于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的设区市,新增用海项目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

非新增用海项目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

项目占用海岛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

)自然岸线占补质量

新增用海用岛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因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实施岸线整治修复,恢复成的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的质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占用岸线的质量。占用砂质岸线的,应恢复为砂质岸线;占用基岩岸线的,可恢复为砂质岸线、基岩岸线;占用泥质岸线的,可恢复为砂质岸线、基岩岸线、泥质岸线;占用生态恢复岸线的,可恢复为砂质岸线、基岩岸线、泥质岸线、生态恢复岸线。

非新增用海用岛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可恢复为自然岸线或生态恢复岸线。

二、实施程序

制定岸线整治修复措施

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在编制用海用岛论证报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时,提出岸线整治修复措施,重点明确项目拟占用岸线情况、拟修复岸线情况、具体修复措施、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实施主体、实施可行性等内容。

新增用海用岛项目,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海域海岛审批部门指导用海主体规范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非省级审批的用海用岛项目,待用海用岛批复后,由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将论证报告报省海洋局备案。

非新增用海用岛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大纲》要求,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市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海洋局备案。

(二)实施岸线整治修复工程

尚未实质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因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实施的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建设起一年内完成。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先补后占”,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提前落实岸线整治修复措施。

已实质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因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实施的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原则上完成期限不得超过2025年底。

岸线整治修复工程涉及用海用岛的,在实施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认定自然岸线

岸线整治修复工程竣工后,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及时编制自然岸线认定报告,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自然岸线初步认定工作;初步认定合格后,报省海洋局备案,省海洋局组织开展自然岸线认定工作。经认定合格的,按程序纳入自然岸线管理范围;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自然岸线、生态恢复岸线认定要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海岸线修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87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海岸线修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3号等有关规定

、工作职责

(一)省海洋局职责

统筹推进全省自然岸线占补制度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各地自然岸线占补工作,组织开展自然岸线认定。建立全省自然岸线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二)市级海洋主管部门职责

协调推进辖区自然岸线占补制度实施,负责监督、指导辖区自然岸线占补工作,组织开展自然岸线初步认定。督促县(市、区)落实岸线整治修复措施,及时向省海洋局报送自然岸线占补工作情况

(三)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职责

具体实施自然岸线占补制度负责组织开展岸线整治修复,确保修复进度和质量,配合省、市开展自然岸线认定工作。

(四)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职责

负责加强占用自然岸线用海项目审查,与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做好衔接,及时移交占用自然岸线项目有关情况。

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管控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深刻认识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意识,切实担负起合理利用与保护修复海岸线资源的责任,把自然岸线占补作为海洋综合管理重点工作抓好抓实,积极推进自然岸线保护工作,坚守自然岸线保有率底线。

(二)科学论证,严格占用岸线审查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强化项目用海用岛审批管理,引导项目科学选址,严格限制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对项目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要求用海主体充分论证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从严把关论证结论,最大程度避让或减少占用自然岸线,对确需占用的,指导用海主体按要求制定岸线整治修复措施。

)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岸线修复

市级、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有序推进自然岸线占补工作,统筹谋划岸线整治修复,尽量避免“小而散”“碎片化”项目。组织有关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按时保质将岸线整治修复到位,坚决杜绝“只占不补、多占少补、占优补劣”的行为,确保现有自然岸线长度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加强监管,动态开展岸线监测

市级、县级海洋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辖区自然岸线监管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监管部门和责任人履行监管职责,每季度对自然岸线开展全覆盖监视监测,掌握岸线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海用岛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的行为,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批已填类”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占用2008年省政府批复的海岸线修测成果中自然岸线的项目,参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局

                          2023年8月22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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